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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促法 News
      以案促法
      張友軍、合肥環美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 公司盈余分配案
      時間 : 2023-01-05 16:50:00
      一、基本案情
      張友軍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環美公司支付44948314.3元(按股東會決議內容履行,未售物業部分待確定后另行起訴);2.環美公司支付利息100萬元(暫定,利息自2018年3月3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款還清之日);3.環美公司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財產保全等費用。
          事實和理由:2008年8月20日,環美公司在公司會議室召開股東會,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形成股東會決議,其內容第三條有家天下項目實現凈利潤4億元(含持有物業,持有物業按市值評估扣除成本后計算)以上時,同意將凈利潤的14%作為對張友軍的獎勵(內容詳見2008年8月20日股東會決議)。當時張友軍是股東,職務總經理。股東會議決定后,在張友軍英明決策和科學領導管理下,經過勤勤懇懇、兢兢業業的努力,家天下項目實現凈利潤超出4億元。
          2017年3月30日,環美公司在公司會議室召開股東會,全體股東形成股東會決議,其內容有家天下項目實現凈利潤已大于4億元,同意對張友軍兌現獎勵;賬目已實現利潤32438.47萬元,應獎勵金額4541.39萬元,在2017年兌現,以現金加未售的商業用房及車位予以獎勵;持有商業綜合體部分凈利潤為17504.06萬元,應獎勵金額2450.57萬元,獎勵以實物形式(物業)兌現;獎勵分為兩部分,其中張友軍9%,其余5%為另一關系人,此5%獎勵待張友軍與另一關系人明確相關手續后方可實施(內容詳見2017年3月30日股東會決議)。
          張友軍多次要求環美公司履行股東會決議確定的獎勵,但環美公司至今沒有履行。請求法院支持張友軍的訴訟請求。
          環美公司辯稱,一、本案不屬于公司盈余分配糾紛,而屬于勞動爭議,應當先行經過勞動仲裁。1.公司盈余分配權系公司股東的權利,只有股東方能主張,其他人無權要求分配公司利潤。張友軍已于2009年11月將其持有的環美公司18%的股權轉讓給合肥新都會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都會公司),鑒于張友軍不再具有股東身份,故張友軍無權向環美公司主張公司盈余分配的權利。2.從案涉兩份股東會決議的內容及其形成背景來看,決議內容即使真實,張友軍所主張的獎勵,也屬于對高管團隊的業績獎勵,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第七條的規定,張友軍主張的獎勵本質上屬于工資薪酬,雙方爭議的基礎法律關系屬于勞動關系,由勞動法調整,因此,本案不屬于公司盈余分配糾紛,而屬于勞動爭議的范疇,應當先行經過勞動仲裁,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二、案涉兩份股東會決議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當屬無效。無論本案是公司盈余分配糾紛還是勞動爭議,案涉股東會決議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均應被認定為無效,張友軍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1.環美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2007年10月,淮南礦業新地產投資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新地產公司)通過受讓方式取得環美公司82%的股權。新地產公司為淮南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淮礦集團)的全資子公司,淮礦集團系安徽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代表國家出資設立,故環美公司的控股股東系國有獨資公司,其對應的股份屬于國有資產。2008年8月18日(落款日期為8月20日),環美公司的案涉第一份股東會決議,其中第三項內容為“家天下項目實現凈利潤4億元(含持有物業,持有物業按市值評估扣除成本后計算)以上時,同意將凈利潤的14%作為對張友軍的獎勵”;2017年3月30日,環美公司形成案涉第二份股東會決議。但上述兩份股東會決議在其形成過程中,作為控股股東的淮礦地產公司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履行審批手續。環美公司性質為國有控股公司,公司資產為國有資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安徽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國有控股公司在處置公司資產、分配利潤等重大事項時,出資人委派的股東代表在行使表決權之前應當向相應管理機構履行審批手續,不得損害出資人的利益,依法保護國有資產不受侵害”、“國有控股公司、國有參股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決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產、解散、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券、任免企業負責人及企業負責人薪酬方案等重大事項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應當事前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按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并在股東會、董事會閉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其履行職責的有關情況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交書面報告”。但2008年8月18日,環美公司在決定將公司利潤的14%(至少達5600萬元)作為高管獎勵時,并沒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程序履行報審義務,將如此巨額的國有資產處置給個人,顯然對國有資本造成嚴重損害。上述違法處分國有資產的行為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第十條、十三條、十四條、三十條等規定;環美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所形成的股東會決議,同樣未履行報批手續,亦屬違反上述法律規定之行為。依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之規定,故,環美公司分別于2008年8月18日、2017年3月30日所形成的股東會決議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違法處分巨額國有資產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無效。2.張友軍以公司盈余分配糾紛提起本案訴訟。公司進行盈余分配的前提是公司賬面實現盈利,且有未分配利潤進行分配。但本案2017年3月30日作出股東會決議時,環美公司賬面沒有足夠的未分配利潤。且2017年度環美公司虧損一億余元,根本不具備分配利潤的條件。因此2017年3月30日的股東會決議的內容違反公司法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應當認定為無效。三、股東會決議屬于內部審批文件,不具有對外形成或變更法律關系的效力。股東會決議在法律性質上屬于公司內部治理機構行使公司治理權所實施的行為,屬于公司內部的治理行為,是公司內部決策的環節之一,是法人形成意思表示的前提,但并非對外的意思表示行為,不具有與張友軍形成或變更法律關系的效力。環美公司作為國有控股企業,其股東會決議尚須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和內部管理規定履行報批程序后,方可由公司的授權機構對外形成意思表示。但環美公司的報審程序至今未得到批準;案涉股東會決議的事項,尚不具備作出意思表示的前提條件。事實上,環美公司也從未與張友軍就股東會決議的事項簽訂過協議或對勞動合同進行過修改、變更,因此,張友軍不能直接以環美公司尚未完成的內部決策文件要求環美公司支付獎勵,張友軍的訴請不應得到支持。四、即使股東會決議有效,因項目未清盤,項目凈利潤沒有確定,目前尚不具備獎勵兌現的條件。即使案涉股東會決議有效,股東會決議中確定的對張友軍進行獎勵的條件是“家天下項目利潤達到4億”;但環美公司所開發的“家天下”項目尚未結束,項目的最終利潤也不能確定。因房地產項目的復雜性,在經營過程中盈利和虧損并未一成不變,一個項目是否盈利及盈利多少,必須到該項目最終清盤后方可確定。且即使清算環美公司的利潤,涉及環美公司屬于國有資產控股,應當履行審計手續,以審計報告確定的利潤作為準,不能僅憑股東會決議確定的金額為準。因此,即使案涉股東會決議有效,張友軍所主張的獎勵的兌現條件尚不成就,張友軍的訴請不應得到支持。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8月20日,環美公司形成股東會決議,其中決議第三條確定:家天下項目實現凈利潤4億元(含持有物業,持有物業按市值評估扣除成本后計算)以上時,同意將凈利潤的14%作為對張友軍的獎勵。
          根據環美公司委托,安徽中聯國信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皖中聯國信咨報字(2016)第009號《合肥環美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股東全部權益項目估值咨詢報告書》,估值結論為:環美公司股東全部權益在估值基準日2016年3月31日及相關前提下的估值為56276.40萬元;資產估值結果匯總表中列明:投資性房地產估值價值54439.90萬元。
          2017年3月30日,環美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會議就環美公司上述股東會決議第三條:“家天下項目實現凈利潤4億元(含持有物業,持有物業按市值評估扣除成本后計算)以上時,同意將凈利潤的14%作為對張友軍的獎勵”事項進行研究,形成決議:一、同意安徽中聯國信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的資產評估咨詢報告。鑒于項目凈利潤已大于4億元,滿足對張友軍獎勵凈利潤14%的條件,同意兌現獎勵。二、賬面已實現利潤部分。賬面已實現利潤32438.47萬元,應獎勵金額為4541.39萬元,在2017年兌現。根據環美公司資金狀況,以現金加未售的商業用房及車位予以獎勵。三、持有商業綜合體部分。按評估市值54439.9萬元,扣除賬面成本31101.15萬元及應計所得稅后,凈利潤為17504.06萬元,應獎勵金額2450.57萬元,獎勵金額今后不再調整。獎勵以實物形式(物業)兌現。四、未售物業部分。按每年實際完成利潤情況,以年度審計報告為基礎,剔除與商業綜合體運營直接相關的損益,根據公司資金狀況逐年兌現。如公司清算(含股權變更、公司分立等),未售物業以清算時點股東雙方清算價值為基礎,扣除賬面成本,預計銷售稅費、所得稅費用等,計算凈利潤及應獎勵金額并一次性兌現。五、本次獎勵分為兩部分:其中張友軍9%,其余5%為另一關系人,此5%獎勵需張友軍與另一關系人明確相關手續后方可實施。
          2018年6月,《信達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暨關聯交易報告書》中作出“關于合肥環美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向總經理張友軍等人發放獎勵事項履行程序完備性的說明”:合肥環美分別于2008年8月18日、2016年4月8日及2017年3月30日召開股東會,并形成決議:同意將家天下花園項目凈利潤的14%作為對合肥環美總經理張友軍等人的獎勵。本公司確認,合肥環美所作簽署股東會決議,淮礦地產內部審批通過,符合合肥環美《公司章程》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合肥環美屆時依據前述股東會決議對張友軍等人實施獎勵時履行相關規定與程序。本公司確認,上述說明內容真實、完整、準確,不存在虛假、誤導性陳述,不存在重大遺漏。同時在其他關聯方交易一欄中載明關聯方張友軍獎勵2017年度69919600元。
          另查明:環美公司成立于2003年。2007年12月3日,張友軍通過股權受讓方式持有環美公司8.82%股份。張友軍同時擔任環美公司總經理職務。2008年8月18日,環美公司的股東變更為新地產公司持股82%、張友軍持股18%。
      2009年11月17日,張友軍將其持有的環美公司18%的股權轉讓給合肥新都會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環美公司股東變更為新地產公司持股82%和合肥新都會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8%。2010年11月24日,環美公司股東變更為淮礦地產有限責任公司持股82%和合肥新都會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8%。
          淮礦地產有限責任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名稱變更為長淮信達地產有限公司。該公司此前由淮礦集團持股100%;2018年2月26日,該公司的股東變更為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0%,淮礦集團持股40%;2018年7月12日,該公司股東變更為信達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
          淮礦集團在2014年7月11日至2018年8月27日期間由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省國資委共同持股。2018年8月28日,淮礦集團變更為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股東變更為省國資委持股100%。
      二、處理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四)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原告張友軍的起訴。
      三、案件分析
      本案立案案由雖為公司盈余分配糾紛,但享有公司盈余分配權的主體為公司股東。根據已查明事實,2008年8月20日環美公司《股東會決議》形成之時,張友軍的身份是環美公司持股18%的股東,同時是環美公司的總經理。2008年8月20日環美公司《股東會決議》的內容是“家天下項目實現凈利潤4億元(含持有物業,持有物業按市值評估扣除成本后計算)以上時,同意將凈利潤的14%作為對張友軍的獎勵”,環美公司是一家房地產開發公司,該約定的內容是對環美公司開發的“家天下項目”的凈利潤達到4億元以上時,對張友軍個人作出的獎勵安排。而張友軍于2009年11月已不具備環美公司股東的身份,且股東會決議的內容并不是對環美公司在一定期間內經營的利潤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進行的股東利潤分配,而是對“家天下項目”所謂利潤作出的僅針對張友軍個人的獎勵安排,故本案不屬于股東提起的公司盈余分配的商事案件。
          2008年8月20日環美公司股東會決議形成時,張友軍是環美公司總經理,上述股東會決議內容實質為確定環美公司向作為公司高管人員的張友軍發放業績獎勵,張友軍主張的權利實為公司發放的業績提成。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根據上述規定,張友軍主張的獎勵款為環美公司向其支付的勞動報酬中的獎金,屬于張友軍基于其與環美公司之間勞動合同關系產生的勞動爭議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上述規定,一般情況下,勞動爭議發生后,勞動仲裁是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本案中,2017年3月30日形成的《股東會決議》的內容雖對是否滿足對張友軍進行獎勵的條件作出確定,但具體獎勵的時間及部分利潤如何獎勵并不明確,且該份《股東會決議》僅是公司內部決策形成的文件,并不是環美公司對張友軍出具的工資欠條,不屬于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直接提起訴訟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故因本案屬于勞動爭議范疇,應當先行經過勞動仲裁,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






      附:張友軍、合肥環美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案民事裁定書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0)皖01民初640號
      原告:張友軍,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漢族,住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珍德,北京盈科(合肥)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方瑩,北京盈科(合肥)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合肥環美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區銅陵北路與扶疏路交口家天下花園四期商業生活廣場,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01007548617129。
      法定代表人:王占方,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永,北京中銀(合肥)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左杭生,北京中銀(合肥)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友軍與被告合肥環美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環美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張友軍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環美公司支付44948314.3元(按股東會決議內容履行,未售物業部分待確定后另行起訴);2.環美公司支付利息100萬元(暫定,利息自2018年3月3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款還清之日);3.環美公司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財產保全等費用。
      事實和理由:2008年8月20日,環美公司在公司會議室召開股東會,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形成股東會決議,其內容第三條有家天下項目實現凈利潤4億元(含持有物業,持有物業按市值評估扣除成本后計算)以上時,同意將凈利潤的14%作為對張友軍的獎勵(內容詳見2008年8月20日股東會決議)。當時張友軍是股東,職務總經理。股東會議決定后,在張友軍英明決策和科學領導管理下,經過勤勤懇懇、兢兢業業的努力,家天下項目實現凈利潤超出4億元。
      2017年3月30日,環美公司在公司會議室召開股東會,全體股東形成股東會決議,其內容有家天下項目實現凈利潤已大于4億元,同意對張友軍兌現獎勵;賬目已實現利潤32438.47萬元,應獎勵金額4541.39萬元,在2017年兌現,以現金加未售的商業用房及車位予以獎勵;持有商業綜合體部分凈利潤為17504.06萬元,應獎勵金額2450.57萬元,獎勵以實物形式(物業)兌現;獎勵分為兩部分,其中張友軍9%,其余5%為另一關系人,此5%獎勵待張友軍與另一關系人明確相關手續后方可實施(內容詳見2017年3月30日股東會決議)。
      張友軍多次要求環美公司履行股東會決議確定的獎勵,但環美公司至今沒有履行。請求法院支持張友軍的訴訟請求。
      環美公司辯稱,一、本案不屬于公司盈余分配糾紛,而屬于勞動爭議,應當先行經過勞動仲裁。1.公司盈余分配權系公司股東的權利,只有股東方能主張,其他人無權要求分配公司利潤。張友軍已于2009年11月將其持有的環美公司18%的股權轉讓給合肥新都會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都會公司),鑒于張友軍不再具有股東身份,故張友軍無權向環美公司主張公司盈余分配的權利。2.從案涉兩份股東會決議的內容及其形成背景來看,決議內容即使真實,張友軍所主張的獎勵,也屬于對高管團隊的業績獎勵,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第七條的規定,張友軍主張的獎勵本質上屬于工資薪酬,雙方爭議的基礎法律關系屬于勞動關系,由勞動法調整,因此,本案不屬于公司盈余分配糾紛,而屬于勞動爭議的范疇,應當先行經過勞動仲裁,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二、案涉兩份股東會決議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當屬無效。無論本案是公司盈余分配糾紛還是勞動爭議,案涉股東會決議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均應被認定為無效,張友軍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1.環美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2007年10月,淮南礦業新地產投資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新地產公司)通過受讓方式取得環美公司82%的股權。新地產公司為淮南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淮礦集團)的全資子公司,淮礦集團系安徽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代表國家出資設立,故環美公司的控股股東系國有獨資公司,其對應的股份屬于國有資產。2008年8月18日(落款日期為8月20日),環美公司的案涉第一份股東會決議,其中第三項內容為“家天下項目實現凈利潤4億元(含持有物業,持有物業按市值評估扣除成本后計算)以上時,同意將凈利潤的14%作為對張友軍的獎勵”;2017年3月30日,環美公司形成案涉第二份股東會決議。但上述兩份股東會決議在其形成過程中,作為控股股東的淮礦地產公司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履行審批手續。環美公司性質為國有控股公司,公司資產為國有資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安徽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國有控股公司在處置公司資產、分配利潤等重大事項時,出資人委派的股東代表在行使表決權之前應當向相應管理機構履行審批手續,不得損害出資人的利益,依法保護國有資產不受侵害”、“國有控股公司、國有參股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決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產、解散、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券、任免企業負責人及企業負責人薪酬方案等重大事項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應當事前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按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并在股東會、董事會閉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其履行職責的有關情況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交書面報告”。但2008年8月18日,環美公司在決定將公司利潤的14%(至少達5600萬元)作為高管獎勵時,并沒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程序履行報審義務,將如此巨額的國有資產處置給個人,顯然對國有資本造成嚴重損害。上述違法處分國有資產的行為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第十條、十三條、十四條、三十條等規定;環美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所形成的股東會決議,同樣未履行報批手續,亦屬違反上述法律規定之行為。依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之規定,故,環美公司分別于2008年8月18日、2017年3月30日所形成的股東會決議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違法處分巨額國有資產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無效。2.張友軍以公司盈余分配糾紛提起本案訴訟。公司進行盈余分配的前提是公司賬面實現盈利,且有未分配利潤進行分配。但本案2017年3月30日作出股東會決議時,環美公司賬面沒有足夠的未分配利潤。且2017年度環美公司虧損一億余元,根本不具備分配利潤的條件。因此2017年3月30日的股東會決議的內容違反公司法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應當認定為無效。三、股東會決議屬于內部審批文件,不具有對外形成或變更法律關系的效力。股東會決議在法律性質上屬于公司內部治理機構行使公司治理權所實施的行為,屬于公司內部的治理行為,是公司內部決策的環節之一,是法人形成意思表示的前提,但并非對外的意思表示行為,不具有與張友軍形成或變更法律關系的效力。環美公司作為國有控股企業,其股東會決議尚須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和內部管理規定履行報批程序后,方可由公司的授權機構對外形成意思表示。但環美公司的報審程序至今未得到批準;案涉股東會決議的事項,尚不具備作出意思表示的前提條件。事實上,環美公司也從未與張友軍就股東會決議的事項簽訂過協議或對勞動合同進行過修改、變更,因此,張友軍不能直接以環美公司尚未完成的內部決策文件要求環美公司支付獎勵,張友軍的訴請不應得到支持。四、即使股東會決議有效,因項目未清盤,項目凈利潤沒有確定,目前尚不具備獎勵兌現的條件。即使案涉股東會決議有效,股東會決議中確定的對張友軍進行獎勵的條件是“家天下項目利潤達到4億”;但環美公司所開發的“家天下”項目尚未結束,項目的最終利潤也不能確定。因房地產項目的復雜性,在經營過程中盈利和虧損并未一成不變,一個項目是否盈利及盈利多少,必須到該項目最終清盤后方可確定。且即使清算環美公司的利潤,涉及環美公司屬于國有資產控股,應當履行審計手續,以審計報告確定的利潤作為準,不能僅憑股東會決議確定的金額為準。因此,即使案涉股東會決議有效,張友軍所主張的獎勵的兌現條件尚不成就,張友軍的訴請不應得到支持。
      一審期間,張友軍提交以下證據:
      證據一、企業信息復印件。證明:被告主體資格。
      證據二、公司章程修正案等復印件。證明:張友軍是股東,環美公司和家天下項目以前張友軍就持有股權,到2008年8月18日淮礦集團收購變更成為大股東,成為新的環美公司,張友軍持有18%的股權。
      證據三、2008年8月20日股東會決議。證明:1.環美公司股東會決議第三條家天下項目實現凈利潤4億元(含持有物業,持有物業按市值評估扣除成本后計算)以上時,同意將凈利潤的14%作為對張友軍的獎勵。該第三條僅指家天下項目實現凈利潤,而非公司凈利潤;持有物業按市值評估扣除成本后計算,明確了持有物業處理方法。2.該股東會決議第三條是環美公司各股東對項目利潤達到一定條件時給予張友軍的獎勵,是一種利潤獎勵方案。該決議合法有效,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受法律保護。
      證據四、2017年3月30日股東會決議。證明:環美公司股東會決議內容同意兌現獎勵的數額及方式等。股東會決議第一條,同意安徽中聯國信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的資產評估咨詢報告,項目實現凈利潤已大于4億元,滿足了獎勵條件,同意兌現獎勵。第四條未售物業的處理辦法,逐年兌現或一次性兌現。
      證據五、項目估值咨詢報告書復印件。證明:家天下項目實現凈利潤已大于4億元,滿足對張友軍的獎勵條件。
      證據六、會議紀要復印件。證明:1.2015年5月29日會議紀要,國資委及有關領導對2008年股東會對張友軍的獎勵決議合法合規是認可的。2.國資委提出獎勵兌現屬于淮礦子公司的事項,淮礦公司按照規范做即可。國有企業應信守承諾、講誠信。3.進一步認可確認2008年8月20日股東會決議第三條獎勵內容。
      證據七、關于淮礦地產請示環美公司兌現獎勵的會審意見復印件。證明:1.2016年8月17日會審意見第二條確認環美公司股東會作出的關于對張友軍兌現獎勵的決議合法有效。領導簽字同意會審意見。2.進一步確認2008年8月20日股東會決議第三條獎勵內容。
      證據八、信達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暨關聯交易報告書復印件。證明:1.2018年6月信達地產在官網公告的報告書中同意對張友軍兌現獎勵及獎勵數額。2.信達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是環美公司大股東長淮信達地產有限公司的母公司。報告第1頁第一條上市公司聲明,本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本報告書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本報告書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報告第32頁序號19,對張友軍的獎勵確認內部審批通過、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規定,履行了相關規定與程序,承諾內容真實、完整、準確。報告第536頁張友軍獎勵金額為69919600元。
      一審期間,環美公司提交以下證據:
      證據一、環美公司、長淮信達地產有限公司、淮礦集團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證明:1.環美公司、長淮信達地產有限公司、淮礦集團之間的投資隸屬關系及變更情況,環美公司屬于國有控股公司。股東會決議違法處置國有資產,應當認定無效。2.環美公司的股權結構及變更情況,張友軍現已不屬于環美公司股東,不具備提起本案訴訟的資格。
      證據二、股東會決議、函、付款憑證、進賬單。證明:環美公司分別于2014年7月8日、2016年8月8日經股東會議決議,對公司部分利潤進行了分配。股東之間按股權比例進行分配。2008年8月20日的股東會決議即使真實存在,因未經審批違法,實際也未執行。
      證據三、審計報告(2013年至2017年期間,共5份)。證明:環美公司2013年至2017年期間公司每年的利潤變動情況,2017年環美公司賬面并無足夠的未分配利潤可供分配;2017年財務年度,公司出現虧損,公司凈利潤未達到4億元,且公司所經營的“家天下”房地產開發項目尚未銷售結束,環美公司的“家天下”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凈利潤數額尚不能確定。2017年的股東會決議無效。
      經審理查明:2008年8月20日,環美公司形成股東會決議,其中決議第三條確定:家天下項目實現凈利潤4億元(含持有物業,持有物業按市值評估扣除成本后計算)以上時,同意將凈利潤的14%作為對張友軍的獎勵。
      根據環美公司委托,安徽中聯國信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皖中聯國信咨報字(2016)第009號《合肥環美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股東全部權益項目估值咨詢報告書》,估值結論為:環美公司股東全部權益在估值基準日2016年3月31日及相關前提下的估值為56276.40萬元;資產估值結果匯總表中列明:投資性房地產估值價值54439.90萬元。
      2017年3月30日,環美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會議就環美公司上述股東會決議第三條:“家天下項目實現凈利潤4億元(含持有物業,持有物業按市值評估扣除成本后計算)以上時,同意將凈利潤的14%作為對張友軍的獎勵”事項進行研究,形成決議:一、同意安徽中聯國信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的資產評估咨詢報告。鑒于項目凈利潤已大于4億元,滿足對張友軍獎勵凈利潤14%的條件,同意兌現獎勵。二、賬面已實現利潤部分。賬面已實現利潤32438.47萬元,應獎勵金額為4541.39萬元,在2017年兌現。根據環美公司資金狀況,以現金加未售的商業用房及車位予以獎勵。三、持有商業綜合體部分。按評估市值54439.9萬元,扣除賬面成本31101.15萬元及應計所得稅后,凈利潤為17504.06萬元,應獎勵金額2450.57萬元,獎勵金額今后不再調整。獎勵以實物形式(物業)兌現。四、未售物業部分。按每年實際完成利潤情況,以年度審計報告為基礎,剔除與商業綜合體運營直接相關的損益,根據公司資金狀況逐年兌現。如公司清算(含股權變更、公司分立等),未售物業以清算時點股東雙方清算價值為基礎,扣除賬面成本,預計銷售稅費、所得稅費用等,計算凈利潤及應獎勵金額并一次性兌現。五、本次獎勵分為兩部分:其中張友軍9%,其余5%為另一關系人,此5%獎勵需張友軍與另一關系人明確相關手續后方可實施。
      2018年6月,《信達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暨關聯交易報告書》中作出“關于合肥環美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向總經理張友軍等人發放獎勵事項履行程序完備性的說明”:合肥環美分別于2008年8月18日、2016年4月8日及2017年3月30日召開股東會,并形成決議:同意將家天下花園項目凈利潤的14%作為對合肥環美總經理張友軍等人的獎勵。本公司確認,合肥環美所作簽署股東會決議,淮礦地產內部審批通過,符合合肥環美《公司章程》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合肥環美屆時依據前述股東會決議對張友軍等人實施獎勵時履行相關規定與程序。本公司確認,上述說明內容真實、完整、準確,不存在虛假、誤導性陳述,不存在重大遺漏。同時在其他關聯方交易一欄中載明關聯方張友軍獎勵2017年度69919600元。
      另查明:環美公司成立于2003年。2007年12月3日,張友軍通過股權受讓方式持有環美公司8.82%股份。張友軍同時擔任環美公司總經理職務。2008年8月18日,環美公司的股東變更為新地產公司持股82%、張友軍持股18%。
      2009年11月17日,張友軍將其持有的環美公司18%的股權轉讓給合肥新都會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環美公司股東變更為新地產公司持股82%和合肥新都會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8%。2010年11月24日,環美公司股東變更為淮礦地產有限責任公司持股82%和合肥新都會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8%。
      淮礦地產有限責任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名稱變更為長淮信達地產有限公司。該公司此前由淮礦集團持股100%;2018年2月26日,該公司的股東變更為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0%,淮礦集團持股40%;2018年7月12日,該公司股東變更為信達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
      淮礦集團在2014年7月11日至2018年8月27日期間由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省國資委共同持股。2018年8月28日,淮礦集團變更為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股東變更為省國資委持股100%。
      本院認為:本案立案案由雖為公司盈余分配糾紛,但享有公司盈余分配權的主體為公司股東。根據已查明事實,2008年8月20日環美公司《股東會決議》形成之時,張友軍的身份是環美公司持股18%的股東,同時是環美公司的總經理。2008年8月20日環美公司《股東會決議》的內容是“家天下項目實現凈利潤4億元(含持有物業,持有物業按市值評估扣除成本后計算)以上時,同意將凈利潤的14%作為對張友軍的獎勵”,環美公司是一家房地產開發公司,該約定的內容是對環美公司開發的“家天下項目”的凈利潤達到4億元以上時,對張友軍個人作出的獎勵安排。而張友軍于2009年11月已不具備環美公司股東的身份,且股東會決議的內容并不是對環美公司在一定期間內經營的利潤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進行的股東利潤分配,而是對“家天下項目”所謂利潤作出的僅針對張友軍個人的獎勵安排,故本案不屬于股東提起的公司盈余分配的商事案件。
      2008年8月20日環美公司股東會決議形成時,張友軍是環美公司總經理,上述股東會決議內容實質為確定環美公司向作為公司高管人員的張友軍發放業績獎勵,張友軍主張的權利實為公司發放的業績提成。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根據上述規定,張友軍主張的獎勵款為環美公司向其支付的勞動報酬中的獎金,屬于張友軍基于其與環美公司之間勞動合同關系產生的勞動爭議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上述規定,一般情況下,勞動爭議發生后,勞動仲裁是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本案中,2017年3月30日形成的《股東會決議》的內容雖對是否滿足對張友軍進行獎勵的條件作出確定,但具體獎勵的時間及部分利潤如何獎勵并不明確,且該份《股東會決議》僅是公司內部決策形成的文件,并不是環美公司對張友軍出具的工資欠條,不屬于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直接提起訴訟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故因本案屬于勞動爭議范疇,應當先行經過勞動仲裁,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四)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張友軍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程亞娟
      審判員  古開利
      審判員  馬 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書記員  吳 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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