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1997年5月至1999年11月期間,被告人魏海平擔任市屬國企長虹工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1997年5月至1998年3月期間,被告人魏海平指示長虹工貿公司鄧某1到原深圳市國土局羅湖分局通過相應公關工作將長虹大廈的計提土地增值費從少計征。1998年3月經深圳市國土局羅湖分局產權科核定,深圳市長虹工貿公司應交長虹大廈土地增值費為人民幣173.374萬元。
1998年上半年,深圳市特威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駱某得知長虹工貿公司即將改制的消息,多次找到被告人魏海平,提出希望參與長虹工貿公司改制,并希望魏海平能在資產評估過程中把長虹工貿公司的評估價盡量做低,并許諾在改制成功后給子魏海平長虹工貿公司的部分股份,被告人魏海平予以默認。
1998年8月13日,長虹工貿公司的上級公司深圳市建設投資控股公司委托深圳市大公會計師事務所對長虹工貿公司的資產進行改制前的全面評估,評估基準日為1998年7月31日,大公會計師事務所進入長虹工貿公司進行資產評估期間,魏海平故意隱瞞長虹大廈士地增值費只需補繳人民幣173.374萬元的事實,致使評估認定長虹工貿公司仍需補繳長虹大廈土地增值費人民幣1107.347249萬元,并將該項列為負債從公司凈資產中扣除,導致長虹工貿公司評估后凈資產減少人民幣933.973249萬元。1999年5月21日,深圳市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同意深圳市建設投資控股公司按照長虹工貿公司評估價減去長虹工貿公司的三項潛在損失轉讓長虹工貿公司的整體產權。1999年7月2日,深圳市建設投資控股公司以人民幣1100萬元將長虹工貿公司的整體產權轉讓給駱某控制的特威實業有限公司和長虹工貿公司工會委員會,其中特威實業有限公司出資人民幣660萬元持有長虹工貿公司60%的股份,長虹工貿公司員工出資人民幣440萬元通過長虹工貿公司工會委員會持有長虹工貿公司40%的股份,改制后,國有資產產生實際損失人民幣933.973249萬元。
另外,深圳市羅湖區監察委員會在調查本案過程中,扣押被告人魏海平華為手機一部,查封被告人魏海平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區產兩套;扣押駱某退還贓款兩筆共計人民幣233.973249萬元,查封駱某位于新天國際名苑A3-3101的房產一套。
二、處理結果
法院判決:一、被告人魏海平犯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2023年1月23日止)。二、扣押在案的賠償款共計人民幣933.973249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查封的涉案房產三套,予以解封。
三、案件分析
被告人魏海平身為國有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公訴機關對被告人魏海平犯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以支持。被告人魏海平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魏海平委托其親屬主動繳納賠償款,有悔罪表現,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與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犯罪情節相符,予以采納。關于損失認定是重大還是特別重大,經查,本案在1999年就造成國有資產直接損失達900多萬元,公訴機關認定為特別重大予以支持。辯護人有關該點的辯護意見不予以采納;辯護人的其他辯護意見與事實相符,予以采納;由于本案的社會影響及危害,不宜對被告人魏海平適用緩刑,辯護人的量刑建議不予采納。
附:魏海平犯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刑事判決書
被告人魏海平犯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刑事判決書
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9)粵0303刑初1487號
公訴機關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魏海平,男,1958年2月12日出生,漢族,本科文化,戶籍地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住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因本案,于2019年7月24日被羈押,同年7月29日被移送深圳市監察委員會,同年8月23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同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F羈押于深圳市羅湖區看守所。
辯護人石紹純、韓蘇,均系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檢察院以深羅檢刑訴〔2019〕165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魏海平犯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路廣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魏海平及辯護人石紹純、韓蘇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1997年5月至1999年11月期間,被告人魏海平擔任市屬國企長虹工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1997年5月至1998年3月期間,被告人魏海平指示長虹工貿公司鄧某1到原深圳市國土局羅湖分局通過相應“公關”工作將長虹大廈的計提土地增值費從少計征。1998年3月經深圳市國土局羅湖分局產權科核定,深圳市長虹工貿公司應交長虹大廈土地增值費為人民幣173.374萬元。
1998年上半年,深圳市特威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駱某得知長虹工貿公司即將改制的消息,多次找到被告人魏海平,提出希望參與長虹工貿公司改制,并希望魏海平能在資產評估過程中把長虹工貿公司的評估價盡量做低,并許諾在改制成功后給子魏海平長虹工貿公司的部分股份,被告人魏海平予以默認。
1998年8月13日,長虹工貿公司的上級公司深圳市建設投資控股公司委托深圳市大公會計師事務所對長虹工貿公司的資產進行改制前的全面評估,評估基準日為1998年7月31日,大公會計師事務所進入長虹工貿公司進行資產評估期間,魏海平故意隱瞞長虹大廈士地增值費只需補繳人民幣173.374萬元的事實,致使評估認定長虹工貿公司仍需補繳長虹大廈土地增值費人民幣1107.347249萬元,并將該項列為負債從公司凈資產中扣除,導致長虹工貿公司評估后凈資產減少人民幣933.973249萬元。1999年5月21日,深圳市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同意深圳市建設投資控股公司按照長虹工貿公司評估價減去長虹工貿公司的三項潛在損失轉讓長虹工貿公司的整體產權。1999年7月2日,深圳市建設投資控股公司以人民幣1100萬元將長虹工貿公司的整體產權轉讓給駱某控制的特威實業有限公司和長虹工貿公司工會委員會,其中特威實業有限公司出資人民幣660萬元持有長虹工貿公司60%的股份,長虹工貿公司員工出資人民幣440萬元通過長虹工貿公司工會委員會持有長虹工貿公司40%的股份,改制后,國有資產產生實際損失人民幣933.973249萬元。
深圳市羅湖區監察委員會在調查本案過程中,扣押被告人魏海平華為手機一部,查封被告人魏海平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區產兩套;扣押駱某退還贓款兩筆共計人民幣233.973249萬元,查封駱某位于新天國際名苑A3-3101的房產一套。
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交下列證據:1.物證:扣押的手機一部;2.書證:《關于移送案件的函》、移送案件通知書、指定管轄決定書、立案決定書、被告人魏海平的身份信息及任職資料、深圳市長虹工貿公司工商登記材料、深圳市長虹工貿公司產權轉讓的相關請示和批復、深圳市長虹工貿公司國有產權整體轉讓合同、公證書及相關記賬憑證、收款收據、深圳大公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關于深圳市長虹工貿公司土地增值費事項的說明》、深圳市長虹工貿公司流動負債-應付賬款清查評估明細表、深圳市規劃國土局羅湖分局產權科出具的《證明》及長虹大廈土地詳情、二級市場轉讓土地增值費核定表、證人趙某提供的其20000年購買深圳市建設經濟開發咨詢公司(現更名為深圳市誠信行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的付款收據及轉賬憑證、深圳市特威實業有限公司工商資料、深圳市建設經濟開發咨詢公司工商資料、深圳市南鵬企業有限公司工商資料、深圳市特威電子有限公司工商資料、深圳市合力擴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工商資料、被告人魏海平購買長虹九層綜合樓的付款憑證、深圳市羅湖區監察委員會出具的《關于魏海平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案補充調查說明》、深圳市羅湖區監察委員會查封/扣押通知書及回執;3.證人證言:證人駱某、劉某、李某、趙某、賴某、鄧某1、黃某的證言和到案經過;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魏海平的供述與辯解及情況說明;5.鑒定意見:深圳大公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深大公評[1998]第022號《關于深圳市長虹工貿公司資產評估報告》。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魏海平身為國有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被告人魏海平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建議本院對被告人魏海平判處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訴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魏海平在法庭上對指控的上述事實及上述證據無異議,承認控罪,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無異議。
辯護人為其作罪輕辯護,具體辯護意見如下: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無異議。2、關于量刑方面,辯護人認為在缺乏明確規定的情形下,根據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則,宜認定為“重大損失”而非“特別重大損失”。3、其具有坦白情節。4、愿意賠償國資流失造成的損失。5、其年齡較大,身患多種疾病,其不具有人身危險性和再犯可能性。請求對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魏海平的上述事實客觀、真實,上述證據來源合法,且經當庭質證,予以采信。
另查明,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魏海平委托其親屬繳納賠償款人民幣700萬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魏海平身為國有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公訴機關對被告人魏海平犯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以支持。被告人魏海平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魏海平委托其親屬主動繳納賠償款,有悔罪表現,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與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犯罪情節相符,予以采納。關于損失認定是“重大”還是“特別重大”,經查,本案在1999年就造成國有資產直接損失達900多萬元,公訴機關認定為“特別重大”予以支持。辯護人有關該點的辯護意見不予以采納;辯護人的其他辯護意見與事實相符,予以采納;由于本案的社會影響及危害,不宜對被告人魏海平適用緩刑,辯護人的量刑建議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魏海平犯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2023年1月23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賠償款共計人民幣933.973249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查封的涉案房產三套,予以解封。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劉玉霞
人民陪審員 蔡 志
人民陪審員 吳成華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書記員 呂葉童
趙鵬